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大连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职权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及时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后,确需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因行政强制拆迁举行听证的,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听证。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委托
书。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负责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人员;
(三)拆迁当事人;
(四)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参加人的组成及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八)维持听证秩序;
(九)主持听证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询问拆迁当事人是否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申请回避。拆迁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四)审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听证内容;询问拆迁当事人;责成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答复并解释听证事项的询问,接收并核实有关证据;
(五)拆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的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拆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参加听证代表的质询;负责拆迁裁决工作人员对质询的解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及发问;
(六)听证的具体内容;
(七)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是否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
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听证后作出的决定告知听证当事人。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应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对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