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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8-16 | 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大连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职权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及时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后,确需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因行政强制拆迁举行听证的,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听证。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委托


书。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负责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人员;


  (三)拆迁当事人;


  (四)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参加人的组成及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八)维持听证秩序;


  (九)主持听证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询问拆迁当事人是否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申请回避。拆迁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四)审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听证内容;询问拆迁当事人;责成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答复并解释听证事项的询问,接收并核实有关证据;


  (五)拆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的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拆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参加听证代表的质询;负责拆迁裁决工作人员对质询的解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及发问;


  (六)听证的具体内容;


  (七)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是否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


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听证后作出的决定告知听证当事人。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应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对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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