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5月,被拆迁人洪某向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建设局对其作出的拆迁裁决。理由是:某建设单位不具备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大多数被拆迁人不同意房屋拆迁的情况下,拆迁人申请县建设局对其房屋作出了货币补偿拆迁裁决,裁决补偿的金额明显低于在同地区购买同类房屋的价格。
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某县一学校因扩建需要,经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批准手续,申请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包括被拆迁人97户。该学校经过法定的拆迁程序后,分别与其中的65户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于剩余的32户拒签协议,学校为了加快建设项目进度,申请县建设局对洪某被拆迁房屋作出拆迁裁决。县建设局依据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对洪某作出了货币补偿拆迁裁决。复议机关认为,县学校作为建设单位无需具备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但在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户数占项目拆迁总户数30%以上的情况下,县建设局未经听证程序直接作出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撤销县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裁决。
提示:
本案涉及到拆迁人是不是一定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拆迁听证两个方面的问题。市建设局有关同志就以下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拆迁人是如何确定的?
由于建设项目的目的性不同,加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城市建设项目并不都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来完成的,因此涉及建设及拆迁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