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以下简称《估价指导意见》)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1)拆迁估价的目的为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结果是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2)拆迁估价必须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3)不论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出让的还是划拨的,拆迁评估价格均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不仅仅是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格。
(4)被拆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市场价格,而不是政府指导价或成本价、建安造价,更不是政府定价。
(5)拆迁评估价格不包括拆迁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以外的补偿费用。
(6)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要与房屋评估价格分别表示,不能混淆在一起。可先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