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裁决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逾期既不起诉,也不执行裁决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提起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拆迁行政裁决,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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