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该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方案应当包括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使用人的处理等问题,其中补偿的资金同样必须通过市场评估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还要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拆迁。之所以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是因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补偿安置方面是利益的矛盾体,为了保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由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是必要的,同时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核也表明对补偿安置方案的认可,并授权拆迁人对该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实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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