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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6-04 | 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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