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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6-04 | 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一般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 (二)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三)在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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