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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权限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6-04 | 1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军事设施;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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