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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5-03 | 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

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市区拆迁拆违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以实际行动做好“两迎三创”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的,以“两迎三创”为动力,以拆除违章建筑、有碍观瞻建筑为重点,下大气力推进城中村、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和超期临建、破旧简陋建筑拆除工作,拆建并举,以拆促建,以建带拆,边拆除、边整治、边建设、边配套,搞好供水、供气、供暖、硬化、绿化等配套设施和景观建设,切实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优化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市区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拆迁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合理要求。要依法、合理补偿,妥善安置,通过拆迁使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周边环境得到优化。

  (二)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安置补偿等方面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平合理地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拆迁拆违工作。(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拆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四包”责任制,即包拆除、包进度、包信访、包稳定。各产权单位和被拆迁人属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要按照隶属关系做好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

  (四)坚持和谐稳定。坚持依法拆迁,有情操作,对拆迁拆违中涉及的特困群众、弱势群体,由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按照政策给予生活、就业保障,落实好各项救助措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拆除违章、有碍观瞻和超期临建、破旧简陋建筑,已确定的城建工程需要拆迁的建筑,进行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完成已出让地块开发项目的拆迁,搞好安置房建设,完善各项配套设施,提高市民居住水平。主要涉及4个景区、14条道路、3个出入口改貌,17个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市区20个已出让土地开发项目的拆迁工作。

  (一)对违章建筑及超期临时建筑进行拆除。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1990年4月1日前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990年4月1日后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进行拆除,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已超过批准期限的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临时建筑进行拆除。

  2009年主要对迎宾大道、解放大道、湖滨大道、德兴大道、康博大道、晶华大道、太阳谷大道、东风路、东方红路、三八路、天衢路、大学路、商贸大道、西外环等14条道路两侧违章及超期临时建筑实施拆除,同时对市政设施、绿化、建筑物外观进行改造完善。

  (二)对陈旧、残破、简陋、低矮、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及设施进行拆除。结合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迎全运会和世界太阳城大会开展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09〕13号)要求,对以下区域房屋进行拆除。主要有:东方红路粮店、东方红路东方家园东侧洗车房、东方红路中心医院对面沿街平房(第一排)、东方红路公安局对面洗车房及破旧院落、天衢路十三局四分局路口建筑、天衢路八一小区东侧废品回收场、东风中路(长河大道-岔河桥)北侧企业和破旧房屋、东风路大众维修站东侧住宅楼、东方红路岔河桥以西南侧建筑、大学路交警支队东侧平房、大学路岔河桥以东道路南侧平房、柴市街服装城片区、天衢小学西侧房屋等计13处。

  (三)对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进行整体改造。2009年整体改造的主要有:德城区内的萧何庄村、辛庄村,胜利街旧住宅区、米市街旧住宅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内的簸箕刘村、刁李贵村、杏园村、前董村、东西刘集村、堤口村、郭家庵村;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内的三里庄村、南陈庄村、小庄村;昌盛街旧住宅区、德兴北大道环卫处旧住宅区、解放北大道环卫处旧住宅区等,计12个村、5个旧住宅区。

  (四)对已列入2009年城建计划的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拆迁。

  主要涉及新湖风景区、运河九龙湾花都森林公园、长河公园、城市出入口改貌以及康博大道南延、新华路、迎宾路、新河西路等项目。

  (五)对已出让地块开发项目实施拆迁。主要有:金都花园、东建德州花园、新湖家园二期、丰顺苑、鲁班御景园、贵都花园、通源康乐小区、东方明珠、东海富贵苑、银龙家纺城、湖滨家园、光明街布匹市场、堤岭汇源小区、汇利服装厂、金谷园二期、德棉开发项目、四路开发项目、鑫苑小区、天马粮油公司出让地块、泰和世纪花城等20个项目。

  (六)其他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拆迁政策

  1.拆除违章建筑和超期临建政策。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超过两年的无偿拆除。2.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在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城中村(居)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德政发〔2008〕9号)的基础上,为加快工作进度,保障居民和集体合法利益,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放宽。(1)对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房、生活保障用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涉及开发部分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改造难度大、资金难以平衡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2)对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房和保障用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管理,按规定免征契税。(3)为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安置小区按规定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3.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含房屋)补偿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济南、德州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4.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德州市关于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意见》(德政发〔2007〕10号)规定执行。5.本着照顾被拆迁户的原则,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奖励数额。

  (二)安置和援助政策

  1.拆除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只有1套住宅房屋,且房屋面积低于建筑面积46平方米(房产证登记面积),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和该区域评估均价进行货币补偿;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原则上就地提供相应面积(不低于46平方米)的安置房。确实不具备就地安置规定条件的,经协商可异地安置,确保被拆迁人基本居住需要。2.在拆迁拆违工作中,市民住宅房屋被拆除后无处居住的,实施拆迁的单位要积极帮助落实安置或租赁房屋,确保让每个被拆迁户都有房屋居住。3.提倡按照规划通过产权调换向大型居住社区集中安置。4.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安置房要保证房产证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两证齐全。6.城市市政项目拆迁,原则上实行异地安置。沿街商业房拆迁安置要依据规划条件,给予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原则上按合法建筑面积1∶1进行安置,区位差价以货币补偿)。7.对于符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特困家庭,被拆迁后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住房补助。8.对拆迁后部分家庭存在生产生活困难的,由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援助,做好再就业工作。

  (三)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安置房建设参照市建委《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建设及住宅建设指导性标准》(德建发〔2008〕84号)执行,保证小区内水、电、暖、燃气、路灯、人行道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以改善被拆迁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

  (四)拆迁资金来源与支付

  1.市政府确定的东风路、东方红路、天衢路、大学路、新华路两侧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拆除,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市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拆除面积分别支付德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市运河开发区一定的清场补助(德政专纪〔2009〕8次)。除此之外的违章建筑和破旧建筑的拆除,由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负责。2.市政府确定的东风路、东方红路、天衢路、大学路、新华路两侧有产权证的破旧建筑拆迁,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德政专纪〔2009〕8次)。3.城中村、旧住宅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或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拆迁安置补偿。4.按照规划,有土地产权单位和开发建设主体的房屋拆迁,由产权主体和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补偿或安置。5.已出让地块的房屋,拆迁资金由开发企业支付。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3日至30日)。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营造良好拆迁拆违氛围。

  (二)推进拆迁阶段(5月至9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完成拆迁拆违工作。

  (三)总结奖评阶段(10月)。对全年拆迁拆违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在拆迁拆违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完成拆迁任务或在拆迁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总指挥的市区拆迁拆违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市区拆迁拆违与环境综合整治的全面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挥部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统一集中办公。各区也要成立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的指挥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好各项拆迁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拆迁拆违工作负总责,确保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市建委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拆迁与安置政策,依据职能核发拆迁许可证,根据当事人申请,符合裁决条件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并对部分路段实施拆迁。市城市规划局负责下发拆迁通知,对拆除地块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划定的拆迁范围,确认超期临建,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认定违章建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三区拆除违章建筑和超期临建,必要时协助各区进行强制拆除,督促拆除后沿街建筑物、墙体的清洗、粉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界定被拆除建筑物使用土地的性质、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对非法占地依法查处,负责国有土地收回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政策的制定。市房管局负责界定房屋权属、面积的核准工作。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及时变更拆迁范围内经营单位及个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对无证经营的门店依法查处。市民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拆迁拆违工作中生活困难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援助工作。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与拆迁工作有关的信访工作。市财政局、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市政府要求负责落实拆迁拆违和拆后重建资金。政法部门负责维护好拆迁秩序,依法对无理取闹、煽动闹事者予以严肃处理。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报道拆迁拆违工作,对典型违章建设案例要公开曝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异议的证件进行查处,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党员干部恶意阻挠拆迁和工作中徇私舞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加强工作协调。建立例会调度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每周一通报,每月一调度,半年一考核。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办事、阳光操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遵守组织纪律,带头支持拆迁工作,带头做好职工及亲友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市区拆迁拆违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市区拆迁拆违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吴翠云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翟长生 (副市长)

  副总指挥:匡兴华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张如廷 (市长助理、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党

  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邵自升 (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刘宗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兆祝 (德城区委书记)

  王庆华 (德州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成员:郭宝庆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宋善举 (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李学根 (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李守江 (市监察局副局长、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其收 (市委外宣办主任)

  徐宏城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成玉 (市建委副主任)

  段文通 (市建委副主任)

  刘治温 (市民政局局长)

  刘德水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战士平 (市财政局局长)

  赵春雨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王兰玉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刘建中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孟庆峰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 红 (市规划局局长)

  邢 军 (市规划局副局长)

  陶志春 (市法制办主任)

  宁玉河 (市房管局局长)

  郑洪周 (市人防办主任)

  赵金凯 (市房管局副局长)

  高建河 (市法院副院长)

  石 青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房延彪 (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

  刘 波 (市工商局局长)

  侯 波 (市国税局局长)

  杜筱军 (市地税局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邵自升同志兼主任,刘宗斌同志兼常务副主任,徐宏城、周成玉、段文通、李守江、邢军、王兰玉、孟庆峰、赵金凯、房延彪同志兼副主任。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意见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德州军分区。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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