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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5-03 | 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鲁价费发〔2008〕188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函》(鲁水管字〔2008〕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2006〕6号批准立项,我省开征水工程占用补偿费(试行)两年期满。该项收费试行两年来,对弥补维护经费不足,保障水工程安全,促进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和水工程可持续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同意水工程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

  一、凡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本省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或使其丧失部分原有防洪排涝功能且无法恢复的,应当交纳水工程占用补偿费。

  二、水工程占用分临时性占用和长期性占用,占用期在三年(含三年)以下的为临时性占用,三年(不含三年)以上为长期性占用,占用费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执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三、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临时性占用:

  1)占用堤防、大坝(包括堤顶、坝顶、堤坡、坝坡和马道)、灌排工程设施(包括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2元;

  2)占用滩地、护堤地、库区地等的,每平方米每月6元;

  3)占用水域,每平方米每月10元;

  2、长期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年5-10元;

  3、管线占用:每米每年10-50元;

  4、河湖下采矿:按临时性占用有关规定执行,占用费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四、水工程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占用补偿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占用补偿费的收支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本批复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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