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主要权利有:
⑴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⑵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⑶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主要义务有:
⑴ 按照《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⑵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⑶ 拆迁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收回,移交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⑷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