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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6-03 | 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所谓结清差价就是要结算安置房的市场价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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