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和临时补助费是由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人建设工程 的需要,其居住或者使用的房屋被拆迁,迁移他处或者过渡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将它和拆迁补偿的费用相混淆。拆迁人不能以支付了补偿费为理由拒绝支付搬迁补助费或者临时安置补助费。《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住宅房屋每户为500元,非住宅房屋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元,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8元。是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