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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遒拆迁律师致莱芜市高庄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法律意见函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5-03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意见函


鲁方法意(2009)016号


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


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新民的委托,指派李岫岩、陈旭峰律师代理委托人与吊鼓山村委会及贵街道办事处就莱芜电厂“上大压小”工程村庄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承办律师本着正确适用法律,实事求是,解决矛盾,友好协商的原则,向贵街道办事处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希望贵街道办能够充分考虑:


据我们调查,委托人的房地产被列入莱芜电厂“上大压小”工程村庄搬迁的拆迁范围之内,吊鼓山村委会及贵街道办事处也多次找委托人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但委托人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价值过低。


2009年11月6日我所承办律师陈旭峰到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得知该拆迁项目所占土地,尚未立项,尚未土地预审。2009年11月9日陈旭峰律师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查得知,该涉案土地没有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2009年11月10日陈旭峰律师到山东省建设厅和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调查得知,该拆迁项目没有列入莱芜市2009年度拆迁计划。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除法律规定国务院审批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人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吊鼓山村委会和贵街道办事处实施拆迁,应依法到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立项、预审、征收等手续。在没有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拆迁占地行为属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希望贵街道办事处能够在收到该律师意见函后五日内书面答复。我们也将尽力尽责多做调解工作,促使社会和谐。如果需要调解或者对该律师意见有不明之处,请和我们联系。我们的联系方式为: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伯乐路192号方遒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1-62325910  承办律师:陈旭峰  0531-62325902 13361013118  李岫岩 0531-62325909   13964038660。


 


                              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陈旭峰  李岫岩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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