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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格依法实施未经裁决听证不得强制拆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8-16 | 38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27日从山东省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理控制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规模,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山东省政府于日前下发通知,就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严把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关,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时序,努力降低房屋拆迁频率。市、县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房屋拆迁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完善房屋拆迁配套政策,严格依法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各级政府要立即对现有拆迁政策规定进行清理,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签订协议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层层下放。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确定合理的拆迁期限,未经行政裁决听证,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未经行政裁决和听证,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强调,要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严厉打击抽逃和不按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补偿的市场评估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建立拆迁安置房保障机制。

  

  通知特别强调,要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加强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现有拆迁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凡拆迁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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