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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核申请VS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6-04 | 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政复核申请VS强制执行裁定书


——一场关于拆迁裁决书的法律之战


【事实概要】


2005年,家住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南大街的李南音(化名)一家,伴随南中轴路环境工程的开展而成为“被拆迁一族”。李南音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近15平方米,拆迁单位欲以11.5万人民币对其进行货币补偿。该补偿价格与李南音所保守期望的50万补偿款的差距直接导致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之可能的破碎。


2005年底,拆迁单位向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申请拆迁纠纷拆决,由李南音领取补偿款11.5万。2006年12月7日,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拆迁纠纷裁决书,认可了拆迁单位的申请。此后,愤怒的李南音未依照拆迁裁决书腾空房屋,但不懂法的李南音亦未依期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崇文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5月24日,崇文区法院认定申请人所作拆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此情此况,就此以往,家将不家!


2007年8月初,李南音带着她的“拆迁苦旅”走进了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一场关于拆迁裁决书的法律之战即将破晓而出。


【办案掠影】


办案完成时:申请行政复核


受案后的第三天,我们致函崇文区法院,要求对“崇文区房管局申请强制执行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贵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上篇——论证强制执行裁定书的程序违法性。


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但于2007年3月25日对该裁决书作出变更通知,将周转地址予以变更。故,裁决书的生效日期应从2007年3月25日的次日算起,换言之,该裁决书到2007年6月26日之后才会生效。因此,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崇文区房屋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制作强制执行裁定书的行为显然有悖于法之明文规定。


下篇——明呈拆迁纠纷裁决书的效力缺失。


其一,从法律依据出发:李南音的住房性质为直管公房承租,围绕这一核心点,结合行政法规与地方立法的规定,崇文区房屋管理局没有法赋公权对承租人李南音进行裁决;其二,从事实依据着眼: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作出裁决书的主要事实依据是《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报告》,而该估价报告已超过有效期,所以裁决书的事实依据是无效的。

这份行政复核申请迄今没有得到法院答复,但已然起到了对抗强制执行裁定书的效用!强拆的隆隆机械声响彻了李南音房屋的周围,然而,这股强音却无法湮没那栋绝然而立的房屋,那栋历经了维权法律之战的房屋,那栋凝聚了李南音合法权利的房屋!


办案进行时:起诉拆迁许可证


行政复核的申请,化解了强拆之危难。为进一步倚法愈合被拆迁户的“切肤之痛”,我们对存在着效力偏颇的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征途又将何去何从,尚且不得而知。但我们相信,智慧能让正义在阳光下绽放最美的光芒!


【律师说法】


撰写此案时,信手拈来般选取了“拆迁中的‘千里走单骑’”这几个字眼开宗明义。或许,这是潜伏在意识最深处的那抹感念吧!


涵盖在本案之中的核心精神有以下几点:


第一,  拟战略。  一般的拆迁户,在连续遭遇下裁决、送裁定、邻强拆的局面下,往往会变得手足无措。当拆迁户们手足无措的时候,方是律师介入的案件时候。而通常,这种时候充斥着各项复杂要素,拟出得当的战略是至关重要的!就本案来说,第一步即是对兵临城下的强拆势头予以抵制、削减。


第二,  抓细节。  承接第一点,明了办案方向之后,应当宏观把握案情,抓住细节,将战略细化。李南音一案之所以能够扭转事态之乾坤应当归功于细节的把握——拆迁裁决的变更!这一变更引发拆迁裁决的生效期间的变更,而生效期间的变更又进一步引发司法强制执行裁定的程序不当。星星之火,足以燎原!


第三,  重程序。  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在中国现阶段,轻程序这一现象并不鲜见。在办案过程中,部分法律工作者倾向于认为某些法定程序的“花瓶化”而对其表以忽略。其实不然。于本案中,要求行政复核这一程序尽管看似不显山,亦不漏水,但因其融会了律师的办案智慧与法律的至圣权威,却在与强制执行之司法程序的激战中“后来居上”……

中华,乡土社会是他的根基,黄土青天是他的格调。这样的中华,因历史而辉煌,也因历史而沉重。忍辱负重的中华人,在新旧姿态的更迭中体验着迷惘,感念过彷徨,遭遇过痛苦。或许,法治之光普照这爿土地时,迷惘不再,彷徨不再,痛苦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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