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府南宁房改办、市建委关于被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5〕26号 2005-02-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首府南宁房改办、市建委《关于被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关于被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市在实施“136”工程中,拆迁了不少已购公有住房,由于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未进行房改,造成被拆迁时补偿有争议,影响了拆迁工作。针对遇到的问题,我们于2005年1月21日上午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城建重点办、市拆管办、兴宁区政府、永新区政府、江南区政府、城北区政府等单位在首府南宁房改办七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被拆迁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问题(不含已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被拆迁时,对未进行房改的公摊面积部分,由被拆迁户按照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计算支付给原产权单位或由拆迁人从补偿款中给原产权单位后(该款项须经房改办确认并进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视同被拆迁户拥有公摊面积的产权,由拆迁人凭房改部门出具的确认材料按拆迁规定给予补偿。
各户综合平均价=各户实际交款总额÷各户套内建筑面积
各户公摊面积=(原产权单位该栋房屋建筑总面积-该栋房改房套内总面积)÷该栋房改房套内总面积×各户房改房套内面积
各户应向原产权单位支付(或由拆迁人从补偿款中扣付)的款项总额=各户综合平均价×各户公摊面积
二、部分产权问题
拆迁公告公布后,拥有房改房部分产权的拆迁户,要求继续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的,可由其向房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拆迁人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购买全产权的确认材料按拆迁规定给予补偿。
三、底层封闭架空层(杂物房)问题
拆迁时未出售的封闭架空层(杂物房),原产权单位可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出售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4号)精神,向已参加房改的职工出售。被拆迁户向房改部门申请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后,由拆迁人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确认材料按拆迁规定给予补偿。拆迁未出售的封闭架空层(杂物房),补偿款支付给原产权单位。
四、本意见仅适用于被拆迁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户。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布拆迁公布但尚未完成的拆迁补偿项目可参照执行。
首府南宁房改办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