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永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张桑公路农村段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范围
(一)项目设计施工用地(红线)图划定需征用的各类土地;
(二)经批准项目施工需使用的临时用地(包括堆料场、工场、施工驻地、施工便道等);
(三)红线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四)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包括坟墓等)。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严格执行《张家界市征地补偿标准》(张政发〔2001〕13号)。乡(镇)、村(居)、组集体(农场、林场)所有的土地其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分别由乡(镇)、村(居)、组管理和使用,用于开发耕地、林地和发展企业及兴修水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部补偿给土地经营者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办法是:实行村民小组统一调整土地安置的,待土地调整完成后,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小组发放给村民;不实行调整土地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村民。
(二)河流、隧道及过去已征用的道路,一律不予补偿。
(三)土地征用不安排就业,可以采取调整土地的办法安置。土地调整原则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全组土地确已征完,无安置用地或无迁坟用地的,则在村内统一调整。
(四)临时用地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一律不予征用,只能作为施工临时用地给予补偿。凡超过设计面积的部分,由施工用地单位负责给予补偿。
(五)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执行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标准。
(六)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一律自行无偿拆除。
(七)被拆迁户新宅基地的安置,应坚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宜山不占地,宜地不占田;要以组或村(居)为单位,统一调剂。每户安置的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屋、厕所和畜舍)为: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m2,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m2,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不超过180m2。
(八)征地拆迁中土地、房屋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村(居)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如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迁坟要与征地拆迁同步进行,凡在施工前仍不迁坟的,视为无主坟,作深埋处理。
(十)征地拆迁必须做到“三公开”。即:政策标准公开;征地面积、类别、等级及应得的补偿款公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开。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发放兑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也不得代扣各种款项。
三、本《通知》所称张桑公路农村段是指除市城区外的张桑公路全线。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张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张桑公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张桑公路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3.张桑公路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费用补偿标准
4.张桑公路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