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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广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6-04 | 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桂政办发[2004]1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局关于《加快广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加快广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林业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落实铁道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4年9月2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商谈加快广西铁路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铁路项目建设按期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04年9月2日铁道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关于商谈加快广西铁路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定的铁路建设项目,其中明确2004年开工建设的洛湛通道广西段、黔桂铁路改造、南昆铁路改造、广西沿海铁路改造等4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有关具体事项。

  二、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工作机构

  成立加快广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在加快广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柳州铁路局,项目业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单位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加快广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下文。

  (二)工作职责

  1.项目业主工作职责

  项目业主包括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洛湛指挥部(负责洛湛通道广西段项目),柳州铁路局(负责黔桂铁路和南昆铁路改造项目),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广西沿海铁路改造项目)。项目业主行使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法人相应的职责,与地方政府、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征地拆迁的丈量、放线、计算等现场工作。

  2.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贺州市(含市辖区)、富川县、钟山县,梧州市(含市辖区)、苍梧县、藤县、岑溪市,玉林市(含市辖区)、容县、北流市,柳州市(含市辖区)、柳城县、柳江县,河池市(含市辖区)、宜州市、南丹县,南宁市(含市辖区)、邕宁县、隆安县,钦州市(含市辖区),防城港市(含市辖区),百色市(含市辖区)、平果县、田东县、田阳县、田林县。项目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人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拆迁的现场动员组织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安置中有关问题,并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与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征地拆迁的丈量、放线、计算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征地拆迁资料逐级上报。

  3.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与铁道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具体衔接落实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综合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促进项目实施、改善建设环境的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总协调,按照《关于商谈加快广西铁路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程序,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组织审查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负责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管理。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需我区投入的资金筹措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监督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

  (4)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组织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报批材料。

  (5)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建设有关问题。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桂政发[2000]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桂计法规[2002]2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通字[2002]7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安置费包干总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各市、县土地补偿费

  征收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水田、菜地,按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

  旱地、鱼塘(藕塘),按各市、县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6倍补偿。

  征收前已有收益的用材林地,按各市、县旱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经济林按旱地的5倍补偿,防护林、特殊用途林地按旱地的9倍补偿,未有收益的,根据长势按旱地的2倍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按桂计法规[2002]274号文件执行;荒地及其他土地按各市、县旱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70%补偿。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耕地的,每亩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14倍补偿。

  征收园地、林地等有收益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

  征收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

  轮歇地、人工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3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2倍补偿。

  征收荒山、荒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使用国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同类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的70%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收、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计算。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桂政发[2000]39号、桂计法规[2002]2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拆迁补偿费

  按照桂政发[2000]39号、桂计法规[2002]2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费用

  施工临时用地,有收益的,每占用1年按所占土地种类前3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200元补偿。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建设单位按林业设计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结果缴人自治区国库,由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的比例返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等。

  (七)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三费(征收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的2.1%计算,统一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后再根据有关规定拨付给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八)耕地开垦及开垦费

  按照桂政发[2000]39号文执行。

  铁路沿线各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各市、县根据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及时进行土地调查工作,与被征地者协商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具体被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包干总额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补偿安置费以实际被征收的土地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四、专项经费筹措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除铁道部包干补助外,其余部分由我区负责筹措解决。

  (一)筹资原则。实行自治区、市、县共同负担,多渠道筹措原则。

  (二)筹资渠道。一是项目所在市、县从洛湛、黔桂等铁路建设项目收取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安排;二是自治区从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安排;三是自治区财政列入本级预算安排。

  (三)资金安排。资金安排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县从铁路建设项目收取的税费中安排(按项目投资公里数测算确定市县新增税额),其余由自治区通过多渠道筹措(待征地拆迁具体数额落实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从征地拆迁所需时间考虑,自治区筹措的资金分2年到位,由于征地拆迁属铁路建设的前期工作,大部分资金需要在2004年支付,对2004年需要到位的资金先从铁道部支付的包干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先行垫付。

  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我区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以下简称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铁路专项资金是指用于2004年9月2日铁道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关于商谈加快广西铁路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中“一揽子”计划所列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专项资金,其来源为中央征地拆迁包干资金及自治区筹措的用于补助洛湛等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资金。

  (二)铁路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铁路专项资金统一存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设的铁路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

  (三)铁路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洛湛等铁路建设因征(占)土地和办理用地手续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必要的用地前置审批有关费用等。

  (四)铁路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铁路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单位。

  (五)铁路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资金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定后拨付。

  铁路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补偿方案、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分期分批拨付。资金拨付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铁路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年度决算”的财务管理办法。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拨入本单位铁路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七)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以项目为核算对象,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做到核算对象明确,各项费用划分正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真实。

  (八)沿线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2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半年报和年度会计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

  (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铁路专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保证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对铁路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虚列支出。

  (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建章立制,规范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对铁路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铁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铁路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暂停安排新的拨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虚列支出的;

  2.擅自转移资金,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随意转拨资金的;

  5.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实施方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六、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安排

  按照自治区与铁道部达成的一致意见,2004年主要围绕11月底前洛湛铁路广西段、广西沿海铁路改造项目开工,年底前黔桂铁路、南昆铁路改造项目开工的总体目标开展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 2004年10月

  上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加快广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动员大会;分别召开洛湛通

  道广西段、黔桂铁路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

  完成黔桂铁路初步设计、广西沿海铁路改造项目可研审查工作。

  中旬,国家批复洛湛通道广西段、南昆铁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月底前,各级沿线政府完成洛湛通道广西段、黔桂铁路改造项目拟用地土地调查、核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用地勘测定界、用地报批材料上报自治区。

  (二)2004年11月

  中旬,自治区完成洛湛通道广西段、黔桂铁路改造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月底前,完成广西沿海铁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月底前,开始征地拆迁工作,首先完成控制性工程路段的征地拆迁工作。

  下旬,举行洛湛通道广西段开工仪式;广西沿海铁路改造项目同时动工。

  (三)2004年12月

  月底前,黔桂铁路、南昆铁路改造项目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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