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正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