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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到期,政府提前收回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6-04 | 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物权法>>在规定对于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 侯,不仅规定了对地上房屋及其它不动产的补偿,还规定了对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的处理办法,如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条件限制,收回有不同的情形。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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