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地拆迁,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遂向建设局申请裁决。在裁决规定时间内,建设局申请县政府强制拆迁。县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责成镇政府、公安局、城管局等强制拆迁。后这些单位均派人参与强制拆迁,房屋内有关物品被搬运堆放在原房屋旁的施工工地上。被拆迁人以县政府强制拆迁违法为由起诉,并以参与强制拆迁单位为第三人,要求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在强制拆迁中遗失或损坏的物品黄金饰品、玉佩、古花瓶、手机和现金等物品10万元。
本站律师分析:
一、实施强制拆迁的前提
强制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必要条件是:1、是存在一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2、是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实际提供了安置用房或者周转用房等。
二、强制拆迁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电、气、热等非法手段进行,而应依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1、 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应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
2、 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
3、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应当到场,如其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4、 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签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 物品清点后,应运到指定处所,交给被拆迁人接收。不能立即义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入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 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三、由于强制执行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强制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充分举证证明毁损灭失的财产数额和价值的,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具体损失金额时,应按以下思路进行:原则上被拆迁人应当对损失的事实和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由于实施机关强制拆迁时没有依法制作公证笔录和公证清单,导致被拆迁人对灭失损坏的财物无法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在被拆迁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损坏灭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强制拆迁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被告违法拆迁导致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原告对有关损害的事实仅需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当然,被拆迁人的赔偿主张和请求也应当是合情合理的,对某些明显夸大的损失或者原告无法提供初步(表面)的证据,不能履行初步证明责任的主张和请求,法院也可综合考虑,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院最终判决;
1、 县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2、 赔偿被拆迁人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