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土资裁〔2007〕83号
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
申 请 人:宁波市慈城古县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南门
法定代表人:林剑
委托拆迁单位: 江北区慈城镇征地拆迁办公室
住所地:江北区慈城镇东门外路185-3
法定代表人:缪国平
被申请人:冯云祥
住所地:慈城镇后洋村应家河塘
申请裁决事项:申请人要求依法裁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申请人称:经甬土拆许字〔2005〕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申请人委托江北区慈城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对江北区慈城镇后洋村、山西村进行拆迁,涉及后洋村的工作从2004年初开始,于2005年11月起至2005年12月20日进行协议签订工作,2005年12月起开始腾空并逐步停电停水,并于2006年1月对安置房进行抽签安置定位。被申请人冯云祥住后洋村应家河塘,总面积155.24平方米,系混合结构。经国土部门认定,混合结构155.24平方米为住宅用房。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十条、三十条的规定,冯云祥在这次拆迁中住宅用房混合结构155.24平方米为可调产安置住宅建筑面积(扩户另计)。被申请人冯云祥提出调产安置后,再提高货币补偿资金。经拆迁单位及后洋村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无效,至今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特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予以裁决。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裁决申请后,于2007年8月14日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并于2007年8月17日将《裁决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意见。因情况复杂,我局与2007年9月14日告知申请人中止裁决。
现查明:申请人宁波市慈城古县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甬土拆许字〔2005〕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对江北区慈城镇后洋村、山西村所在地块实施拆迁,被申请人在慈城镇后洋村应家河塘的房屋属于甬土拆许字[2005]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
经宁波市江北房地产服务公司测量,并经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确权认定,被申请人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为155.24平方米。依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为155.24平方米。经宁波市江北信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认定,被申请人住房系砖混结构,房屋成新0.85,重置价格为630元/平方米。
现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江北区慈城、洪塘、庄桥镇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北区政发〔2003〕42号)、《关于调整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补贴费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5〕7号)和《新城开发项目地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个月内在新联安置地块内为被申请人提供建筑面积为155.24平方米的安置住宅,或者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新城开发项目地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购房资金,由被申请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由申请人提供安置住宅的,安置住宅建筑面积与被申请人的旧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新城开发项目地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算差价。安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55.24平方米的,依照《新城开发项目地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对安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旧房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指定代建价格1600元/平方米结算,10平方米以外的,按2500元/平方米结算。如在可安置面积内自愿缩小调产面积,缩小部分按被拆房屋所在地段砖混二等商品房的平均价格(1800元/平方米)与基本造价(770元/平方米)之差,再加上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自愿缩小部分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二、申请人须提供临时过渡用房一套给被申请人,或由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关于调整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补贴费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5〕7号)文件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人均过渡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被申请人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临时过渡用房归还申请人。由申请人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的,申请人应当从被申请人搬迁之月起到提供安置住房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过渡补贴费。月临时过渡补贴费按被拆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计发,建筑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高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算。
三、申请人应根据《江北区慈城、洪塘、庄桥镇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北区政发〔2003〕42号)文件和《新城开发项目地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被申请人住宅用房附属物补偿费、住宅装饰补偿费、搬家补贴费、有线电视移机补偿费和电话移机补偿费等其他拆迁费用。
四、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调产安置后,再提高货币补偿资金的请求,由于其违反了宁波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故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须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七日内搬迁并腾空原住房,并将该住房交给申请人,逾期不搬迁并腾空该住房的,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本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拆迁的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