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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拆迁律师就济南小清河改造拆迁接受公房承租人委托向被拆迁人出具律师意见函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0-06-04 | 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意见函

山蓝律意(2008)008号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五三研究所领导:


山东蓝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昆、李春松、孙志勇、刘亚平、甄建军五人的委托,指派陈旭峰、滕龙律师代理委托人与贵研究所及拆迁人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就小清河综合治理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宿舍大院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承办律师本着正确适用法律,实事求是,解决矛盾,友好协商的原则,向贵研究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希望贵研究所能够充分考虑:


据我们调查,五委托人均是贵研究所的职工,为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贵研究所把宿舍区宿舍楼出租给职工居住使用,并于2005年7月1日分别与五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五委托人一直使用至今,贵研究所也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收租金。租金的收费标准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9元。另查明,五委托人租住的房屋为贵研究所的自管公房。


2008年3月14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济建拆告字(2008)4号拆迁动迁公告,五委托人租住的五三研究所宿舍大院在拆迁范围之内;拆迁期限为:2008年3月14日至2008年4月30日;该公告并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拆迁。


相关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按协议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十三条:“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15%。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9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


我们认为,五委托人与贵研究所存在公房租赁关系,并且贵研究所的租金按照《济南市关于调整2001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规定》政府规定的基准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2.9元收取。该房屋因小清河综合治理一期工程面临拆迁,根据上述拆迁法律法规规定,贵研究所与五委托人的租赁关系终止,五委托人作为公房承租人应依法享有获取拆迁补偿费或房屋安置的权益。我们希望贵研究所能够依据山东省及济南市的相关拆迁政策规定,理解五委托人要求获取拆迁补偿的心情,配合拆迁,化解矛盾。同时,五委托人要求我们在出具该律师意见时,向单位领导表达这样的心声:五三研究所的职工会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拆迁,不会让单位领导们为难,职工争取法律赋予的权益对事不对人,希望领导能够谅解。我们也将尽力尽责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和谐拆迁。


由于拆迁时间紧迫,我们希望贵研究所能够在收到该律师意见函后三日内书面答复。否则,我们将代理五委托人依法申请拆迁裁决。如果需要调解或者对该律师意见有不明之处,请和我们联系。我们的联系方式为:山东蓝孚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颖秀路703号蓝孚律师楼   电话:0531-81219788  承办律师:陈旭峰  0531-81219707 13361013118  腾龙 0531-81219703。



                              山东蓝孚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陈旭峰  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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